想知道2015深圳市产检假具体多少天
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》自1988年发布施行以来,对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,保护其健康,发挥了重要作用。征求意见稿拟根据《劳动法》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,将条例名称改为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》。 从2013年1月1日起,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中《条例》规定,在深圳实行晚婚、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,除按国家、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,实行晚育的,女方增加产假15天。
今年国务院5月颁布的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指出: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,如果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,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增加15天后,共计163天。深圳劳动法关于产检假规定: 1)怀孕第1-6个月,可享受1天假期,用于妊娠确认,申请生育指标,以及生产培训等。
2)怀孕第6个月和第7个月,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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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)怀孕第8个月,可享受2天假期。 4)怀孕9个月以上,可享受4天假期,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。按产假需提供哪些证件呢?身份证、结婚证、准生证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(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(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),2009年5月1日起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增加35天产假。)
【延伸阅读】深圳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!
(一)单胎顺产者;给予产假九十天,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,产后休息七十五天。
(二)难产者;增加产假十五天。
(三)多胞胎生育者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,增加产假十五天。深圳市产假规定2014之产假分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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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必须享受的假产假:98天+30天/15天(晚育)+15天/30天(难产)+15天(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)产前检查: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(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),应算作劳动时间。(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、缺勤等,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)
产前工间休息:怀孕七个月以上,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,不得安排夜班劳动。授乳时间: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,每次30分钟,也可合并使用。
2、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:怀孕7个月以上,如工作许可,经本人申请,单位批准,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。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,单位应批准其休假。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、严重的妊娠综合症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,本人提出申请,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。”
哺乳假:女职工生育后,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单位批准,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。 保胎假:医生开证明,按病假待遇。
3、晚育假、晚育护理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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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法定节假日顺延。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,根据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规定处理。例如,广东省为15天,上海市为30天。晚育假包括双休日,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。 通过对深圳产检假规定的相关介绍,相信大家对孕期中国家规定的假也有了解了【相关推荐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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